浙卫发〔2018〕4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5号)精神,我委根据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的要求,结合院前急救诊疗技术发展、医学装备更新、信息技术应用等因素,修订了《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医疗机构自己配置但不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是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医疗设备的基本标准。各地院前医疗急救专业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标准》对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的医疗设备、药品和耗材进行装备。防护型、特殊型救护车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能满足院前医疗急救需要。
四、本《标准》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实施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办医〔2011〕19号)中《救护车医疗设备及药品装备基本标准》(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2018版)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8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