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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ARDS)是重症患者常见的临床综合征[1]。自1967年提出至今[2],其诊断标准几经修改[3, 4]。1994年欧美共识会议(American-European consensus Conference, AECC)从急性起病、影像学表现、低氧血症和肺水肿病因等四个方面提出了ARDS的诊断标准[3]。经过多年临床应用,AECC诊断标准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包括缺乏对诱发原因的描述,未能定义急性起病的时间范围,临床医生对影像学检查结果的判定存在差异,未关注呼气末正压(positive end-expiratory pressure, PEEP)对氧合的影响,以及心源性肺水肿可与ARDS并存。为解决上述问题,欧洲重症医学会与美国胸科学会于2012年联合发布了ARDS柏林定义[4]。
刘付蓉,翁利,杜斌.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全球新定义与诊断标准:问题与挑战依旧[J]. 中华急诊医学杂志, 2024,33(8): 1057-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