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急诊医学杂志  2022, Vol. 31 Issue (2): 262-264   DOI: 10.3760/cma.j.issn.1671-0282.2022.02.026
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的差异化研究
武秀昆     
平顶山市急救指挥中心, 平顶山 467000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以急救中心为主体的院前医疗机构通过“120”呼救电话受理承接的以属地现场抢救及途中监护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 是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卫生属性的医疗服务,从属急诊医学科范畴。而由长途出诊演变而来的非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通过救护车护送,为非急救患者所提供的无地域限制无分科差别的转诊转运服务,属于营利性、市场化、有前提条件的医疗服务, 从属全科医学范畴。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医疗服务[1]。本文着重对这两种似是而非且又相互关联的医疗服务进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差异化分析与探讨性研究。

1 两者的不同点 1.1 在服务定位上

院前医疗急救是以现场抢救和途中监护治疗为主的医疗服务, 以抢救治疗为主, 兼顾监护, 辅以护送;非院前医疗急救是以院际间相互转诊和从院到家转送为主的医疗服务, 以护送为主, 兼顾护理照料, 辅以维持性治疗和缓解性抢救。前者是主动前出的抢救性医疗服务, 后者是被动护送的保守性医疗服务。

1.2 在服务属性上

院前医疗急救是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卫生属性的非营利医疗行为, 带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和大众福利性, 体现的是政府形象, 毫无疑问也是政府行为,理应由各级财政投资建设,扶持发展。而非院前医疗急救虽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却是商业营利属性, 体现的是市场行为, 是不折不扣以营利性运营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以社会力量为主开展运营。

1.3 在服务范围上

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通常是在行政区划内,按属地辖区就急就近提供分秒必争的急救医疗服务,其中合理的出诊半径是3~5 km,理想的呼达时间是在10 min左右;而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服务的范围没有区域限制,不仅可以出市出省,甚至可以跨出国门前往世界各地乃至天涯海角,只要服务对象有需求,异国他乡送医上门。

1.4 在服务对象上

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对象以急危重症患者为主, 其中需要抢救的患者大约在10%~15%甚至更高; 而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的服务对象既包括危重患者转诊、延伸治疗的患者、痊愈出院的患者,还包括放弃治疗的患者等等, 在转诊途中需要抢救的患者占比具有不确定性, 视接诊服务对象的基础病及病情程度而异, 大约在5%~10%或以下。

1.5 在服务转归上

两者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不同:院前医疗急救通常是在公共场所的事发现场或患者家中、工作单位或出行途中开展现场抢救,并按照“就急、就近,就专科能力和尊重患者意愿”的原则,把患者送到最适宜救治的医院; 而非院前医疗急救主要是在医院之间接转患者,或转送上级医院救治或转送下级医院康复治疗,或转回家中休养。

1.6 在服务体系上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发展,我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已经相当完善,拥有全国统一的急救电话号码120,基本形成了“院前急救-综合性医院急诊科-急诊ICU”为一体且特色鲜明的MESS服务体系;而尚处于起步阶段的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仅没有全国统一的呼叫电话号码,且各服务主体参差不齐,处于各自为政,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群雄割据的起步发展阶段。

2 两者的相似点 2.1 在服务收费上

虽然院前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两者都是有偿服务,但有所不同的是,前者秉持“先抢救, 后收费”的工作原则, 按政府物价部门审定或批复的标准收费, 决不允许因费用问题而影响抢救或延误治疗,严格讲多收少收都违规; 后者则遵循“先收费, 后转运”的工作流程, 按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收费,通常是收费在前,服务在后,没有钱或不交费恐怕爱莫能助。在同等里程的情况下, 收费标准往往也高于前者或不相上下。

2.2 在服务时效上

“时间就是生命”是尽人皆知的道理。院前医疗急救是在刻不容缓的分秒必争中开展救死扶伤, 无论是受理环节、调派环节、还是出诊环节,直至归位环节都是环环相扣,争分夺秒;而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服务则是在受理和接诊的过程中按规定程序逐一问诊、科学评估才能决定是否实施转运, 强调的是充分准备, 有的放矢, 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做好护送转运服务。虽然也是希望尽快完成转送任务, 但没有过于强调时间问题, 注重平安护送,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抵达。

2.3 在服务管理上

作为较为成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主体, 以急救中心为代表的院前医疗机构, 在开办执业时除强调要在机构、人员、设备、技术四个方面实行准入外,在国家层面还拥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指导约束;在行业层面则拥有《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规范(试行)附:院前急救管理制度》《院前急救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试行)》等一系列基本配套的管理规范;在机构层面各中心都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而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服务除了按照企业管理的方式制定一些条条框框外,在运行管理和技术操作上主要还是借鉴沿用医疗机构现有成熟的管理制度[2]

3 两者的相同点 3.1 在服务形式上

无论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还是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在服务形式尤其是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上可以说是基本相同,从来电受理,到派车前出,再到接诊服务等各个环节大同小异,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几乎没有任何差别。询问、检查、评估、判断、告知乃至处置治疗等一系列的程序及措施在形式上殊途同归,别无二致。

3.2 在服务内容上

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的实质都是在院外为病情和需求不同的患者提供所需的医疗服务, 无论是分秒必争、刻不容缓的抢救生命,还是有备无患、精准施策的稳定性维持治疗, 在服务内容上都是在密切监护下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无非是在具体的处置措施和药物应用上因人而异,因病而异,因变而异。

3.3 在服务载体上

在服务载体上,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与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都是以救护车为主要交通工具和工作平台所开展的院外医疗服务。这也是被外界视为一体, 把两者混为一谈的主要原因。起初在使用的救护车类别上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不同,院前医疗急救以监护型为主,随车医疗设备是按需配置,应有尽有; 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以普通型为主, 随车医疗设备大多是因陋就简。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服务理念的变化,特别是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目前都趋向使用监护型救护车,区别只是在车体的标识喷涂上。

4 同质化的问题

同质化泛指不同特征的个体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其内在本质特征变化逐渐趋向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的主要表现为融合和替代两种形式。业界对院前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的发展趋势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两者要融为一体,无论是急救还是非急救都由院前医疗机构负责;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不同点多于共同点,特别是服务属性、服务定位、服务对象的不同,不可能殊途同归,必须分道扬镳, 各司其职, 走不同的专业化发展道路。笔者倾向后者。

5 差异化的问题

差异化是指供应方的群体或个体在需求方广泛重视的某些方面,力求在本行业或产业中形成与众不同、独树一帜的不懈追求。差异化通常分为有形和无形两个方面:对于院前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而言,有形方面主要是以装备为主的设施建设;无形方面主要是以服务为主的内涵建设。有形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无形服务的质量水平,在有形建设相差无几的情况下,所能提供的无形服务就显得至关重要, 也是对有形建设成效的最好检验。这就需要统筹规划,精心谋划,科学开展体系建设、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以期实现两者有形建设差异化,无形服务高水平。

6 相辅相成问题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对象来说,毫无疑问是希望一旦有服务需求时,这两个彼此竞争又相互依存的服务供体能随时提供非此即彼、力所能及的优质服务。理想的相辅相成和优势互补必须找准交汇点和结合点,通过有机协调形成无缝衔接的合力, 防止出现谁都不管的空白区和谁都去管的重叠区[3]

虽然院前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在工作职能和服务对象上各有侧重, 在某些情况下受诸多因素影响而有相互交叉或重叠现象。这既有条件所限的客观原因,也有利益驱动的主观原因。科学界定完全可以将各自的服务对象精准的分离开来。如果存在认识不同或模糊地带,均以病情严重程度及是否需要抢救来衡量界定: 凡涉及现场抢救,均由院前医疗机构负责;凡不涉及现场抢救,则由非急救医疗转运机构负责。而超出属地辖区的护送转诊无疑也应由非急救医疗转运机构负责。

尽管院前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犹如两个同卵双胞胎,有许多相同点和相似点, 但不同点更加突出,随着各自向深度和广度持续发展这种不同愈加明显,尤其是服务属性的不同奠定了两者志虽同但道不合,不具有合二为一的基础。总之,院前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在诞生起步时具有同源性、发展壮大出现差异性、分道扬镳体现归属性, 科学分类尽显专业性[4-5]

利益冲突  所有作者均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1] 武秀昆. 有关非院前急救医疗用车问题[J]. 中国急救医学, 2014, 34(7): 672. DOI:10.3969/j.issn.1002-1949.2014.07.025
[2] 武秀昆. 构建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体系核心要素的政策性研究[J]. 中国医院管理, 2019, 39(10): 19-20.
[3] 姚常房. 市场放风筝政府不断线[N]. 健康报, 2018-9-18(1、2).
[4] 敖虎山.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紧急转运, 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 [EB/OL]: http://m.xinhuanet.com/health/202-03109/c-1127189395.htm[2021.3.9].
[5] 周振祥, 杨齐英, 王冬阳, 等. 苏州市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探索[J].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8, 29(5): 605-607. DOI:10.3969/j.issn.1005-7803.2018.05.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