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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应急反应预案
发布日期:2003-09-30
浙江省地震应急反应预案 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破坏性地震。为在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地、各部门能高效而有序地做好抢险救灾和稳定社会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防震减灾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预防突发性地震灾害,做好地震监测、抗震设防、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和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二、发布地震预报,应严格执行国务院1988年6月7日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报意见,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三、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五、实施地震应急反应的省内地震分为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两类: (一)Mg3.0—4.7级(不含4.7级)地震,对当地社会易产生影响或造成轻微破坏,但一般不造成大的破坏和人员伤亡,为有感地震。 (二)Mg4.7级以上地震为破坏性地震。其中造成数人至数十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下同)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造成数十至数百人死亡,或直接在经济损失在1亿以上(不含1亿元,下同)、5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地区发生的Mg6级以上地震,或造成数百以上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亿元以上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六、省内发生地震后,按地震分类应急处理: (一)发生有感地震。如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一定影响,由震中区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震害调查和实施地震对策,并及时将震害、地震影响及处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通报省地震局和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给予指导。 (二)发生破坏性地震,省人民政府按本预案立即行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向国务院报告,通报国家地震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七、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省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省军区、省政府办公厅、省计经委领导同志任副指挥长,第八条所列各地震应急工作组组长为指挥部成员。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 八、省级各有关部门和驻军部队按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地震应急工作组。 (一)震情监视组 组长:省地震局领导。 副组长:省地震局科技监测处领导和震中区所在市地震局(办)领导。 主要职责:判定地震类型、监视地震活动、提供地震趋势意见、提出防范对策、编写震情通报。 (二)抢险救灾组 组长:省军区司令部领导。 副组长:驻军、武警部队领导和震中区所在市(地)政府(行署)领导。 主要职责:营救、寻找受伤、失踪和遇难人员;抢救、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配合交通运输组抢修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设施;协调组织空运、空投救灾人员与急救物资;帮助灾区人民恢复正常生产与生活。 (三)医疗卫生组 组长:省卫生厅领导。 副组长:省军区后勤部领导和震中区所在市(地)卫生局领导。 主要职责:①组织医疗和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急救站;②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③控制疫情;④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器械等。 (四)物资供应组 组长:省计经委领导。 副组长:省物资、商业部门领导和震中区所在市(地)政府(行署)领导。 主要职责:抗震救灾物资、尤其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管理。 (五)通信组 组长:省邮电管理局领导。 副组长:省邮电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震中区所在市(地)邮电部门领导。 主要职责:保证震区与省政府、省地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联络以及地震现场指挥部上下之间的通信联络;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 (六)交通运输组 组长:省交通厅领导。 副组长:杭州铁路分局、省民航局、省水利厅领导。 主要职责:运送救灾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等;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机场及水利工程等。 (七)工程抢险组 组长:省建设厅领导。 副组长:省水利厅、省电力局、省建筑总公司和震中区市(地)政府(行署)领导。 主要职责:评价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能;震区重要水利、电力、供水、供气等设施抢险修复,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等。 (八)震害评估组 组长:省地震局领导。 副组长:省计经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保险公司领导。 主要职责:统计地震伤亡人数;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地震烈度;评估震害经济损失。 (九)宣传报道组 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领导。 副组长:震中区所在市(地)委宣传部领导。 主要职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经批准的新闻发布工作及卫生防疫科普知识的宣传等。 (十)治安保卫组 组长:省公安厅领导。 副组长:武警部队和震中区所在市(地)公安司(处)领导。 主要职责:维护震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金融部门和救灾物资的安全;扑救和预防火灾。 (十一)生活安置组 组长:省民政厅领导。 副组长:震中区所在市(地)政府(行署)领导。 主要职责:协助处理震区灾民转移安置工作;妥善解决灾民生活、做好救济工作;配合地震部门做好灾情调查、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做好接收、发放各界捐赠款物。 (十二)财务组 组长:省财政厅领导。 副组长:省民政厅领导。 主要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地震应急和救灾经费;负责提出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向国务院申报救灾经费。 九、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省地震局应立即作出如下反应: (一)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于震后一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值班室,并通知震中区所在市(地)政府(行署)。 (二)于24小时内向省政府提出地震发展趋势的初步估计意见。 (三)立即向震区派出现场工作组,开展震情监视与宏观考察,收集震灾信息,进行震害调查(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请驻杭空军派飞机协助调查人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地震局。 (四)组织震害评估组开展震害快速评估,对震灾损失与人员伤亡作出统计。于震灾评估组到达现场7天内完成地震灾惰初评估J0天内完成地震灾情总评估,报省政府和国家地震局。 (五)于震后1至2天内确定破坏性地震类别,报省政府和国家地震局。 十、省内发生中等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以下一级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一) 省政府值班室立即将震情报告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 (二)由省长(省长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紧急会议,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军区、驻军负责人参加。 1.听取省地震局和有关部门的震情与灾情汇报; 2.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在局部地区实行紧急动员。 (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并请求国家支援。 (四)以省政府名义向震区发出慰问电。 (五)省政府领导立即率队赶赴震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担任地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六)各地震应急工作组按预案职责做好准备,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和对口指导灾区救援工作。 十一、省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按以下二级预案作出 应急反应: (一)省政府值班室立即将震情报告省政府领导。 (二)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全体或部分领导成员会议,听取省地震局和有关部门的震情和灾情汇报,研究和部署救灾事宜。 (三)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并请求国家给予支持。 (四)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由省地震局、建设厅、民政厅等部门的震区工作组立即赶赴震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省政府领导赶赴震区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五)各地震应急工作组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对口指导和支援震区救灾工作,必要时派出赴震区工作组。 十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中区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应按当地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立即行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 十三、省内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新闻单位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重大突发事件 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 十四、省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其它特殊区域外,经省政府批准,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考察和救灾的外国专家由对口单位接待,其出入境手续可以简化,凭省政府批件直接到国务院规定或者指定的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海关应予以配合。 十五、本省邻区发生地震波及我省造成破坏的,参照本预案执行。本省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十六、在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对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省军区、武装警察部队,以及各市(地)政府(行署)应根据本预案精神制定具体的地震应急反应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