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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要向患者提供病历复印件
文章来源: 北京日报 发布日期:2006-11-12
  本报讯(记者李学梅)医院要将收费信息向患者公开,为门诊病人提供费用清单,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昨天,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要求把医院院务公开作为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全国全面推行。到2008年底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卫生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要求医院的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行业作风建设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要将医院的收费信息向患者公开,为门诊病人提供费用清单,对住院病人实行费用“每日清单”制度,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同时,医院要向内部职工公开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便利、快捷、有效的形式将院务公开,包括在门诊、病房以及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对外公开;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开等。对于院务公开形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成有关医院限期整改;对故意弄虚作假,欺瞒群众的,一经查实,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